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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 admin 发布日期 : 2020-01-16
    肇府规〔201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8月9日十三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肇庆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挥企业带动作用,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着力调整建筑业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推进建筑产业化战略部署,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建筑业全产业链模式,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明显提升规模实力。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一级总承包企业2—3家,二级、三级总承包企业各3—5家,并新增和提升一批专业承包企业;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1家,实现本市特级资质企业零的突破;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鼓励现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扩大企业规模,推动资质升级,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掌握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通过自主建设或与外地企业合作创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以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对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在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等各方面给予支持,重点保障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对符合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条件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上级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龙头骨干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和容积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不用补缴地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二)扶持建筑企业拓宽经营业务。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件,不得设置过高“门槛”和不合理条件排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保证具有相关资质建筑企业有参与投标的机会;个人或民营投资等免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满足项目需要的条件下,支持本市企业单独或与外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建,各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开工后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在我市承揽工程和经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三)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
 
  实施积极的财政奖补政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当年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奖励新注册资质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并办理国家统计平台入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外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经营资质子公司的,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晋升为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级按总承包公司晋级奖励标准的20%比例奖励。
 
  3.鼓励外地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外地企业迁入我市并办理国家统计平台入库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三级资质的总承包公司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按总承包公司奖励标准的20%比例奖励。
 
  4.鼓励企业创优创精品。对在我市行政区内建设的项目,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住建部“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奖的奖励10万元。
 
  5.鼓励企业增创和申报产值。以上年度入统的建筑产值为基数,年度新增产值(由统计局核准)超过1亿元的,按增加产值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发挥税收优惠导向作用,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让企业享受便利的办税服务。[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
 
  (五)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政府金融部门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肇庆市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住建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小组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龙头骨干企业激励支持政策,做大做强龙头骨干企业。
 
  (二)落实奖励资金。企业注册地在端州区的,所需奖励资金参照税收分成比例由市政府和端州区政府按65%和35%承担,在东南板块其他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所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80%和20%比例承担,企业注册地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60%和40%比例承担。
 
  (三)扶持奖励资金办理程序。由县级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统计部门收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核定拟奖励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将办理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收集核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